【中级经济师】2020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20-02-26 14:23:54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其职权
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2、股东大会职权与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类似
(二)股东会的种类及召集
种类
①年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监事会临时提出召开;公司规定的其它章程。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①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一副董事长一推举的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能举行的,能够召开监事会;监事会不招集和主持的超过90天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开。
③股东出席会议。能够委派代理人(代理人由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临时提案的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两日后通知其它股东,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一股一权
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方式
普通决议: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2/3以上
累计投票制
含义: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临时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使用。
作用:能够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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