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6 17:22:59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他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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