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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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五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既是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又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是购货方进行税款抵扣的依据和凭证。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3联:
(1)记账联: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税凭证;
(3)发票联:作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刑事责任
《刑法》主要规定了如下罪名:
(1)骗取出口退税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等。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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