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6 17:13:06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计算公式为: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于销售额:
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如果销售收入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3.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7.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8.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8)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同理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适用税率
6.之前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后续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7.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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