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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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 主要合同
六、承揽合同
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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