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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4 19:21:32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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