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收入 第四节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六、售后回购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义务的
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差额在回购期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二)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回购价格与原售价进行比较,参照第(一)点进行处理;
客户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该售后回购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因销售商品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赋予了客户一项在未来从企业取得该商品的权利,并使企业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将预收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未来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即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再将该负债转收入。
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须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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