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收入 第二节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首先要判断是时点的转移还是时段的转移。
(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即一边履约一边消耗)。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
(1)产出法。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通
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2)投入法。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二)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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