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
1. 日常核算: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在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确认收入,并计入相关支出或增记相关资产。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在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确认收入,并增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用额度时作冲减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会计处理。
2. 年终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确认收入并增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实际支出时,作冲减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处理。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增记财政应返还额度,并冲减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确认收入并增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下年初恢复额度或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作冲减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处理。
关于以前年度调整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转结余的;行政单位分别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分别通过“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基金”等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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