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程序与政府采购合同
(一)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选择采购方式、适用程序与合同签订:
1.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链接】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新增】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 1 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3.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或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确定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4)评审及确定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竞争性谈判方式)/报价(询价方式)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相应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6)公告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新增】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