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移
(三)继续涉入条件下的金融资产转移
1. 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2. 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①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根据继续涉入程度,在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上,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互相抵销。
②继续涉入程度:
企业承受的被转移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
会计处理参考思路:
借:有关金融资产 [转移交易中实际收到的价款] A
继续涉入资产 [根据具体规范确定的金额] C
营业外支出(或者贷记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
(或者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 [金融资产转移损益 ] E
贷:有关金融资产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
继续涉入负债 [根据具体规范确定的金额] D
以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处理原则:
□企业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进行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
□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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