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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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主体
1.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提示】不是发明人:
(1)只负责组织工作;
(2)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辅助。
2.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专利权人为单位 |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
约定优先→单位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3. 继受取得:
(1)通过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提示】申请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通过继承取得。
4. 外国申请人: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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