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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