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理解“谁先立案谁管”:
(1)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3)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⑥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等等。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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