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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持续信息公开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15 20:09:19

 持续信息公开

 
(一)定期报告
 
1. 时间限制
 
(1)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2)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3)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2. 要求
 
(1)“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3)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二)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1. 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3)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6)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7)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 披露时间要求
 
(1)一般情况下2个交易日内:
 
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2)紧急情况下及时(立即)披露: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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