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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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其特征为: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标准 | 分类 | 内容 |
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 【注意】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1)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2)股份有限公司 | 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
(3)无限公司 | 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4)两合公司 | 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
公司的信用基础 | (1)资合公司 | 以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典型:股份有限公司 |
(2)人合公司 | 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典型:无限公司 | |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 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典型:两合公司 | |
公司组织关系 | (1)母公司和子公司 | 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2)总公司与分公司 | 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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