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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10 21:14:46

 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 预算法定原则
 
(1)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 绩效原则
 
4. 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5. 公开原则
 
(1)经“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公开的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公开的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6. 完整性原则: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7. 分税制原则: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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