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原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
【准则规范】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一般来说,取得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所放弃资产的对价来确定。
●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1.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当视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2.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出资处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提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相关税费的,如换出存货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作为存货、固定资产应当确认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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