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三、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特征:
(1)本票是自付证券;
(2)本票无须承兑。
2.本票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例如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2.本票的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本票”字样。这是本票文句记载事项;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这是有关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附加任何条件;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见票付款: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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