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三)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申请、批准和登记。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公司的终止原因:
(1)解散
(2)被撤销
(3)破产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其他。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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