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二、证券发行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基本条件应当是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应遵守的共性规则。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的限制
(2)规范运行的限制
(3)财务与会计的限制
3.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的限制
(2)盈利情况的限制
(3)规范运行的限
(4)财务与会计的限制等
4.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5.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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