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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8 18:34:24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职责: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3)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5.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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