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圃、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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