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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