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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股东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8 18:15:03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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