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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