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四)仲裁协议
(1)书面协议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效力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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