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2、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效力。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受欺诈的。(3)受胁迫的。(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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