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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汇票的付款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8 18:07:36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六)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
 
见票即付的票据: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出票日起10日
 
2、可不为提示付款的情形
 
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3、支付票款
 
(1)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
 
(3)付款人若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后果自负
 
4、拒绝付款
 
(1)背书不连续等事由可以抗辩
 
(2)只能以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不履约事由抗辩
 
5、付款效力
 
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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