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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票据权利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8 18:04:16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五)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概念:要钱=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or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主要形式
 
(1)出票取得:接受出票人签发;
 
(2)转让取得:接受背书转让;
 
(3)因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
 
2、取得票据但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
 
(1)自己保全: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2)请求法院保全:
 
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4)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
 
(5)票据权利的消灭
 
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支票、追索权、再追索权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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