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金融工具 第三节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段
二、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 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人方)。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1)转出方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
(二)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1和2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①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②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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