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固定资产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不包括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产生的清理净损益,依据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收支。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产生的处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产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二)其他方式减少的固定资产
以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交易所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少,按照各自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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