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下列固定资产除外: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单独估计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2.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提示】对于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是一项新事项。
4.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依租赁合同而定。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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