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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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除名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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