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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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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