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要件分为形式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是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此外,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如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2.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成立+生效要件=生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旨在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意思表示的真实有效为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包含意思自由及意思与表示相一致两方面。
意思自由是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意思与表示相一致,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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