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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会计实务》辅导讲义:第一章第六节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9 17:45:37

 第六节 财产清查

  一、财产清查概述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一)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按照清查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
  按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
  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1.按照清查范围分类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有:
  (1)年终决算前;
  (2)在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3)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
  (4)股份制改造前;
  (5)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6)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局部清查的特点是清查内容少,范围小,涉及的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其清查对象主要是货币资金、存货等流动性较强的财产。
  局部清查的情况通常有:
  (1)库存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做到日清月结;
  (2)银行存款。应由出纳员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流动性较大的存货,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2.按照清查的时间分类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
  (3)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时;
  (4)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时。
  3.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提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同理,全面清查、局部清查可以是定期清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二)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财产清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 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二、财产清查的方法与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方法
  1.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1)库存现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是采用实地盘点法。库存现金清查一般由主管会计或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共同清点出各种面值钞票的张数和硬币的个数,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 。
  (2)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簿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
  ①将截止到清查日所有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都登记入账后,对发生的错账、漏账应及时查清更正,再与银行的对账单逐笔核对。
  ②如果二者余额不相符,则可能是企业或银行一方或双方记账过程有错误或者存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是指企业和银行之间,由于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
  2.实物资产的清查方法
  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清查就是对实物资产在数量和质量上进行的清查。常用的清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实地盘点法;
  (2)技术推算法。
  (二)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财产清查产生的损溢,企业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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