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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2019.4.29)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4-29 17:34:24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

  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纸质教材+练习题购买联系威信号 kaozi01
  【解析】(1)选项B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并不导致支票无效;(2)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票据无效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及其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答案】AD
  【解析】(1)选项A: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B.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C.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1)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选项A错误),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其间接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2)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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