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
要解决的问题: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的情况:4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两种:
一种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另一种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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