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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统计基础》考点:统计行政应诉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30 19:25:14

 

 
 统计行政应诉
  统计行政应诉,指统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被告条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从事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
  1.审查自己是否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统计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若没有异议就成为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不符合被告条件,应及时向受理法院说明理由。
  统计行政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是适格被告:
  (1)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
  (3)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行政应诉工作
  (1)确定应诉人员;
  (2)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
  (3)提交答辩状;
  (4)到庭应诉;
  (5)对一审判决及时作出反应。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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