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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知识点(1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30 19:11:41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属于国际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保密管理遵循的基本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4.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
  第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尚未发表过的,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的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责编: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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