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规章(识记)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级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听证
1.听证程序的概念(领会)
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听证程序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程序上的制度保障。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为自己辩解;有权要求听证机关提供证据和处罚依据;有权与执法者进行对质和辩论。
2.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启动听证程序应满足的两个条件:
(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简单应用)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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