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负债及借款费用 第三节 借款费用
三、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计入“在建工程”的金额)
1.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下同)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人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全部利息费用一资本化利息金额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①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该笔资产支出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②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3.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二)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其他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人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即抵减相关借款的初始确认金额,在确定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时可以结合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一并计算。
(三)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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