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金融资产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分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融资产(共2类)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仅指债权)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1.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
2.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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