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1.《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置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从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2.《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保证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为提高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创造了条件。
3.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4.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 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1.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2.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3.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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