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共计有7种情况:
假定条件如下:5%(金融资产);20%(权益法);60%(成本法)
(1)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2)5%(金融资产)→60%(成本法)【涉及合并报表】
(3)20%(权益法)→60%(成本法)【涉及合并报表】
(4)20%(权益法)→5%(金融资产)
(5)60%(成本法)→20%(权益法)【涉及合并报表】
(6)60%(成本法)→20%(权益法)【稀释股权,涉及合并报表】
(7)60%(成本法)→5%(金融资产)【涉及合并报表】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的核算【例如:5%(金融资产)→20%(权益法)】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即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即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三)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例如:20%(权益法)→5%(金融资产)。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四)成本法转权益法或公允价值计量核算(即处置子公司而丧失控制权)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1.例如:60%(成本法)→20%(权益法)【处置股权】
2.例如:60%(成本法)→20%(权益法)【稀释股权】
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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