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和初始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 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 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 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交易。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 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 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以外的其他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 投资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 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被合并方在 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 产账面价值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 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贷:负债(承担债务账面价值) 资产(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差额,可能在借方)
借:管理费用(审计、法律服务、评估 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 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 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被合并方在 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 产账面价值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 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贷:股本(发行股票的数量×每股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 发行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
(3)企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 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 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 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 理。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 日,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日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
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初 始投资成本一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与为取得新增投资部分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 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 的,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该直接相关费用通常是指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不包括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也不包括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企业合并对价中包含的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进行核算。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出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时,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区分不同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①投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②投出资产为存货,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③投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④投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区分其后续计量模式:
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同时结转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转换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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