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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诉讼时效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3-15 16:11:20

   考点习题:诉讼时效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2020年12月1日,该地区发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21年7月1日前
 
  B.2021年8月1日前
 
  C.2021年9月1日前
 
  D.2022年8月1日前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本题中2021年1月31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6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张某应在2021年8月1日前主张权利。
 
  点评: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确定。此题属于基础的考核点,这里大家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应多注重总结,考试时这种题目也会出现,要拿到相应的分值哦。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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