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杨某系某市甲区M村村民。2016年5月下旬,杨某在本村A路西侧擅自动工修建了两层砖房,建筑面积为88.28平方米。市规划和建设局(位于该市乙区)于5月29日决定立案调查,派人前往现场勘查、拍照,并对杨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杨某所修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
6月1日10时20分,市规划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向杨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主要内容是:责令杨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就送达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杨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6月2日18时05分,市规划和建设局执法人员通知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对杨某所建房屋实施全面断电。
6月3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当场宣布执行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组织执法人员强行拆除房屋,杨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6月3日17时05分,市规划和建设局将杨某所建的两层砖房拆除完毕。
1.若杨某擅自修建该两层砖房正在施工过程中,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授权依法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根据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查封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查封限于涉案的在建砖房,不得查封杨某合理建造的自有住房
C.该在建砖房已被依法查封的,其他机关不得再重复查封
D.市规划和建设局不得损毁被查封的在建砖房
E.因查封在建砖房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杨某承担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法强制拆除杨某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属于( )。
A.行政处罚
B.行政奖励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强制措施
E.司法强制执行
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经过的法定程序有( )。
A.代履行
B.口头宣布
C.搬迁安置
D.执行中止
E.书面催告
4.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体现了( )的要求。
A.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B.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C.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D.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E.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案例2】
2016年4月5日,昌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注册地为甲市B区)向甲市A县地方税务局申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A县地方税务局收到许可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于2016年4月25日将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书送达昌盛公司,并告知昌盛公司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昌盛公司认为A县地方税务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于2016年5月8日,向甲市F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F区地方税务局改变了A县地方税务局所作行政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但未改变决定本身。昌盛公司拟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A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属于复议前置行为
B.A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属于或诉或议行为
C.针对行政复议而言,甲市税务局与A县政府对该案件均享有管辖权
D.除情况复杂外,甲市地方税务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E.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昌盛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有( )。
A.A县地方税务局
B.甲市地方税务局
C.A县地方税务局和甲市F区地方税务局为共同被告
D.A县地方税务局与A县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E.A县地方税务局或者甲市地方税务局
3.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
A.A县人民法院
B.F区人民法院
C.B区人民法院
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E.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4.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昌盛公司的行政诉讼,下列所述的各项情形中,经人民法院允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有( )。
A.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收集的证据因保管不善而丢失
B.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因不可抗力灭失
C.被告主张补充新的证据,原告同意
D.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E.原告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及解析
【案例1】
1.【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查封,属于为制止杨某的违章建筑行为、对杨某的财物暂时性控制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2)选项BC: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3)选项D: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选项E: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答案】C
【解析】(1)选项ACD:本题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是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而是管理行为已经完成,强制履行行政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2)选项B: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而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损益行政行为;(3)选项E:本题执行的主体是市规划和建设局,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而非司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答案】E
【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4.【答案】C
【解析】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上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要求。
【案例2】
1.【答案】BCDE
【解析】选项A:本题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对该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答案】C
【解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改变法律依据,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题中,甲市F区地方税务局维持了A县地方税务局的决定,应当以A县地方税务局和甲市地方税务局为共同被告。
3.【答案】AB
【解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答案】BD
【解析】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有下列情况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也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选项B正确);(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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