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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19.2.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2-19 23:00:52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下列处理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C.出资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D.出资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甲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甲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是( )。
  A.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B.甲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甲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甲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A.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
  B.董事长
  C.1/3的董事
  D.监事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D正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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